当前位置:首页 » 机关党建

党务例行公开制度

日期:2014-11-05 00:00:00浏览次数:15724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党务例行公开制度

    第一条  例行公开的内容:凡属《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列入本级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都要按规定进行例行公开。

    第二条  例行公开的形式:针对不同内容和特点确定不同的公开形式。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通报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宜对党外公开的采取公开栏、新闻媒体、公开网站等进行公开。主要通过会议公开、文件公开、专栏公开、媒体网络公开、活动那个公开等形式公开。

    第三条  例行公开的时限:

    公开的时限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分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对重大或复杂性的问题,根据公开后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必要时再次公开。

 

党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党员群众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党组织提出申请,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党组织提出公开党务信息申请。口头申请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原则上应当进行公开,但涉及党和国家秘密或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信息除外。申请公开的党务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部分应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办理:

    (一)党组织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

   (二)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不能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的,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三)决定公开的事项,党组织应在做出公开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将拟公开的内容、范围和形式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核备案,并根据党组织的批复意见进行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党务公开意见反馈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和办理反馈工作由本级党组织负责。

    第二条  党组织应通过设立意见箱、聘请监督员、公布监督电话、设立电子邮箱、组织座谈、走访等形式,经常性地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  党务公开意见建议收集整理、办理和反馈,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认真整理,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属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的,应认真研究办理、及时反馈结果;需转交有关职能单位办理的,应及时转办并督促落实。有关职能单位应认真办理,并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回复办理情况。

    第四条  党员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办理结果,应以适当形式答复。对署名的意见建议,应将办理结果当面答复反映人。办理结果的反馈时限一般不超过半个月。

    第五条  对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办理和反馈情况,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详细记录,归档备查。

 

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党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督查,督促党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第二条  督查的主要内容:
   (一)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二)公开的形式是否注重实效;
   (三)公开的程序是否规范有序;
   (四)公开的时限是否及时到位;
   (五)收集的意见、建议是否及时整改和反馈。
    第三条  党务公开的督查工作要经常征询党员、群众和党务公开监督员的意见建议。对重要事项及时督查,对常规性工作采取定期督查。
    第四条  督查情况要及时向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及时向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反馈。必要时,要根据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意见予以督办。
    第五条  总结、探索开展党务公开工作中的好方法和经验,不断提高党务公开质量和效果,建立党务公开长

 

 党务公开监督员制度

     第一条  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应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

    第二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面向社会各界聘请,应具有广泛代表性。聘请的主要范围是: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离退休干部、群众代表、服务对象等。

    第三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品行端正,公道正派,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二)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熟悉党务工作。

    (三)坚持原则,敢于监督,如实反映情况。

    (四)热心党务公开监督工作,身体健康,能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

     第四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所聘党组织党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时限及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二)学习有关党务公开文件,列席党务公开有关会议,参加党务公开监督检查和调研等活动。

    (三)听取、了解、收集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向党组织反映,并监督群众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

    第五条  各级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与党务公开监督员的联系,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应积极支持配合党务公开监督员开展工作,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和落实。

    第七条  党务公开监督员实行聘期制,聘期一般为两年,可连聘连任。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及履职情况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党务公开监督员在聘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的,本人可提出辞聘要求。无故不参加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活动,或未完成交办的监督工作任务,应予解聘。

 

党务公开工作考核评价制度

     第一条  考核工作在市委统一领导下,由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可结合党建工作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以及政务公开检查等进行。

    第二条  党务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情况

    1、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健全。成立由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专门办公室,落实党务公开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确保党务公开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2、安排部署到位。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分类编制所属党组织党务公开目录,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领导小组定期研究部署党务公开工作,组织本单位及所属党组织开展工作;主要领导对党务公开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对上级下发的党务公开文件及时签批,亲自与有关人员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建立党务公开联系点,并通过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总结经验,推动工作。

    3、党务公开制度落实。认真落实党务公开事项登记审核、例行公开、依申请公开、党员群众意见建议收集办理、党务公开新闻发言人、党务公开监督员等制度。

    (二)载体建设情况

    1、在本单位网站上设立党务公开栏目,确定专门的党务公开信息员,对网站或网页信息资料及时更新维护,公开信息上传及时、准确。

    2、有条件的要设立党务公开栏。公开栏设置位置醒目,样式美观,公开内容符合要求。

    3、结合单位特点,创新公开形式。条件允许的应在醒目位置设立电子屏幕,窗口服务单位通过设立触摸屏、印制服务手册等形式搞好公开。

    (三)公开机制运行情况

    1、公开全面。严格执行上级党组织制定的党务公开目录,公开内容、公开范围、公开时限、公开形式符合规定要求。

    2、审核程序严格。每项公开内容由党的基层组织有关领导审核,目录外公开事项经制定目录的党组织审核批准。

    3、群众意见建议及时收集、整理、办理和反馈。在公开栏、网站等载体设置党务公开意见箱、电子信箱、向社会公布党务公开电话号码,并有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意见建议;认真办理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或进行再公开。

    4 、档案资料管理规范。有关文件制度、会议记录,公开的原始资料、影像资料,公开事项登记审批、意见建议登记办理情况资料齐全,分类清楚,存放规范。

    (四)宣传工作开展情况。

    1、宣传发动到位。对党务公开进行广泛宣传,干部职工和党员群众对党务公开有全面认识和了解,并积极参与。

    2、宣传报道充分。积极向市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党务公开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党务公开工作。

    (五)督查措施落实情况。

    1、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并充分发挥监督员的作用。

    2、制定检查考核办法,对所属党组织党务公开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条  考核结果纳入党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惩、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