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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侨法规问答

日期:2016-11-04 00:00:00浏览次数:36018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涉侨法规问答

1、现行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单行法律有哪些?

有三部法律法规,简称一法两办法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19909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010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64号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71日起实行);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1994830日安徽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4524日安徽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适用于哪些人?

    经其长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为归侨、侨眷的人员,其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3、华人、华侨、归侨是如何定义的?

华人指华侨或华侨的后裔中,已加入或取得居住国的国籍,称之为外籍华人,简称华人。

华侨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即华侨属于中国公民,具有中国国籍;华侨应当已经取得所在国的长期居留权,或虽未取得所在国的长期居留权而事实上已在当地居住谋生。

归侨指回国定居的华侨。来华定居的外籍华人在恢复中国国籍后,也称归侨。

4、国务院对华侨定义中定居一词的最新解释是怎样的?

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并在国外居住,视同定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视为定居:出国留学生(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因公出国人员(包括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

5、侨眷是如何定义的?

广义的侨眷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的侨眷是指与华侨、归侨有着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眷属。具体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6、归侨、侨眷要求确认身份,该如何办理?

应当向其长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认定。申请人要求认定归侨、侨眷身份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1)申请审核申请人海外亲属身份证明。申请人系侨眷的,须提供海外直系亲属(含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定居的证件原件。提供原件有困难的,复印件必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定;港澳地区须出具外交部授权的驻港澳机关提供的证明。 申请人系归侨及其国内眷属的,须提供归侨本人在国外定居和归国的有关档案证明材料。

2)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其海外华侨或归侨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申请人若属农村居民或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可由户籍登记机关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若属成年学生,可由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所在单位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3)申请人同归侨、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有连续 5 年以上抚养关系的,须由县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相关公证。

7、与华侨、归侨没有血亲关系或者姻亲关系,但有长期扶养关系的亲属是否属于侨眷?

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也属于侨眷,他们在办理身份认定时,需要有公证机构的相关证明。证明材料可以有国内相关公证处出具,也可由华侨在我国住外 大使馆、领事馆办理公证事务。

8、华侨、归侨去世后,其国内眷属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是否丧失?华侨加入外国国籍,成为外籍华人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是否取消?

     华侨或归侨去世后,侨眷与其人身份关系没有发生改变,因此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

     华侨身份改变为外籍华人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也不变。

9、依法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是否改变?与华侨、归侨解除扶养关系的,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是否改变?

     依法解除婚姻关系或解除扶养关系,意味着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由这个条件产生的侨眷关系自然丧失。

10、如何办理申请回国(回内地)定居?

1)申请回国(回内地)定居所须材料:

华侨、港澳同胞本人的申请报告;

申请者本人提供相应的经济收入证明和国内定居地住房证明;

填写由侨务部门统一制作的《华侨、港澳同胞定居申请表》。

2)办理程序;

受理:华侨、港澳同胞回国(回内地)由拟定居地的县(市)侨务部门受理。

报批程序:县(市)侨务部门受理定居申请,经商同级公安机关同意后,报所属市侨办、市公安局复核,复核后由市侨办、市公安局上报省侨办、省公安厅审批。

批复:对批准定居的华侨,由省公安厅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对港澳同胞发批文。《华侨回国定居证》由省侨办逐级转受理地的侨办交申请者本人,本人凭证办理入户等有关手续

11、办理《归侨、侨眷证》的有关规定

根据省侨办( 2004 13 号文件精神,自 2005 年年初开始凡在我市居住,年满十六周岁的归侨、侨眷、港澳同胞和外籍华人眷属,均可自愿到所在地县(市)侨务部门申请办理《归侨、侨眷证》。

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在我省眷属身份认定,参照侨眷身份认定办法。

市区内申请办理人员请至市外侨办侨务科领取并填写《归侨侨眷登记表》及《归侨侨眷家庭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并由所在单位或社区街道办事处加盖公章。

申请人需提供的材料:

1 、申请人海外亲属身份证明。申请人系侨眷的,须提供海外直系亲属(含华侨、华人、港澳同胞)在国外或港澳地区定居的证件原件。提供原件有困难的,复印件必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定;港澳地区须出具外交部授权的驻港澳机关提供的证明。 申请人系归侨及其国内眷属的,须提供归侨本人在国外定居和归国的有关档案证明材料。

2 )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与其海外华侨或归侨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申请人若属农村居民或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可由户籍登记机关出具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若属成年学生,可由其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所在单位出具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人同归侨、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有连续 5 年以上抚养关系的,须由县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相关公证。

3)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2 份、近期1寸免冠照片 3 张。

承办部门:市外侨办侨务科 联系电话:05533833755

地址:芜湖市政通路66B区二楼。

12、华侨子女回国就学,是否和国内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

归侨学生(指从国外回来定居就学的华侨)、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照顾。

13、在就学方面受到照顾的对象和范围是什么?照顾的主体是什么?照顾的内容又是什么?

《实施办法》规定的照顾的对象和范围只限于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照顾的主体是指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

照顾的内容在升学方面,包括初级中学向高级中学升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向大、中专学校升学,此外还包括各种职业、成年教育的升学。

14、归侨、侨眷在升学中享受何种待遇?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在升学和就业方面享受照顾:

1)报考高中至大学本科阶段的各类学校,其考核总分增加10分;

2)参加招用职工文化考核的,其考核总分增加10分。

前款规定以外的侨眷,报考高中至大学本科阶段的各类学校的,其考核总分增加5分;参加招用职工文化考核的,其考核总分增加5分。

归侨、侨眷报考成人类院校及成人类专科升本科的,按照当年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加分政策执行。

15、中国高校录取的华侨学生收费标准如何?

中国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国务院侨办近日发出《关于调整国内普通高校招收海外华侨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已录取到国内的普通高校学习的华侨本科生、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执行与国内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

按照这一政策,在同一学校、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的华侨学生与国内学生的学费标准一致;同等住宿条件下,住宿费标准一致。

同时,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华侨学生奖(助)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到国内普通高校学习的全日制华侨学生。

16、在国外获得学历的中国留学生回国工作,其学位是否需要认证?

凡是国外学术机构获得学位的中国留学人员,必须得到中国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官方认可,否则其学位不予承认。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专门制定了《学历、学位证书申请办法》,明确规定:留学回国人员国外学历学位认证时,申请人须提交本人护照,所获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国外学习成绩单(硕士以上学历者应提供毕业论文摘要),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出国前最后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所有材料应为原件。

只有通过了这种有国内外教育机构、中国政府境内外机关联合进行的详细认证,国外学历、学位才能成为专业人才的学术水平证明。

17、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施行后,公民如何办理普通护照

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公民申请普通护照,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等非公务原因申请普通护照的,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普通护照;对不符合规定不予签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偏远地区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公民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普通护照的登记项目包括: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点和签发机关。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1)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2)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3)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4)护照遗失或者被盗的;(5)有正当理由需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形。 
    
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在国外,由本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的,由本人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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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国、出境定居后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已获准出国、出境定居的职工持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或出境定居的证明或者当地户籍注销证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开户银行办理提取手续,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19、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归侨、侨眷职工,在获准出境定居后,其基本医疗保险如何处理?

可一次结清个人帐户,今后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0、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获准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退休人员,临时入境就医时有何规定?

可按当地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报销当地就医的医药费。与境内离退休人员享有同等待遇,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1、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在获准出境定居后,是否可以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可以,但养老保险关系同时终结。

22、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归侨、侨眷,因私出境超过一年时间,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是否需要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需要。归侨、侨眷职工因私出境停留超过一年时间,继续领取养老金时,须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

23、对归侨、侨眷出境探亲有无照顾?

归侨、侨眷职工到境外探望父母、配偶可享受带薪假期;父母已去世的归侨、侨眷职工可以改探兄弟姐妹。

符合上述探亲对象的归侨、侨眷职工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报销其境内段(即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的往返路费。

归侨、侨眷职工探望其他亲属,可以按照请事假的规定执行,但根据归侨、侨眷探亲职工出境目的地国家和地区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等诸多因素,在假期上给予适当照顾。

归侨、侨眷在获得前往国家(地区)的入境签证前,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学校不得因其申请出境而对其免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停发工资或者责令退学,并且不得收取保证金、抵押金。

归侨、侨眷按照国家有关探亲规定获准出境探亲的,在批准的假期内,其工作、租住的公房应当保留。

24、归侨、侨眷在职职工出境探亲假期如何规定的?

1)归侨、侨眷在职职工出境探望配偶,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4年的,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4年以上(含4年)一次的,给假期4个月;3年一次的,给假70天;1年或2年一次的,按国务院国发(198136号文件的规定给假。

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不予累计。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10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视,可给假半年。

出境探亲假期,一是指与父母、配偶团聚的时间,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另外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在规定的出境探亲期内,其工资和有关福利津贴与国内职工探亲待遇相同。在境外的医疗费自理。

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经批准出境探亲的归侨、侨眷,其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的路费按国家规定予以报销,境外路费自理。

2)归侨、侨眷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可以用于在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父母或配偶。如归侨、侨眷职工不能出国探亲,其父母或配偶不能回国会亲时,可改探国内的抚养人、配偶的父母或改为会见国外回来的同胞兄弟姐妹。会亲地点批准在外地的,其路费按职工所在地至第一次见面地点的路程计算;陪同会亲对象旅游、访亲、治病的路费自理。

3)父母已经去世的归侨职工出境探望亲兄弟姐妹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40天。但对归侨职工在国内会见从境外回来的亲兄弟姐妹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境内段车旅费按规定报销,境外车旅费自理。

4)港澳同胞眷属职工,符合国家规定享受出境探亲待遇,因种种原因不能出境探亲的,可在内地会见从港澳回来的配偶或父母,其假期和路费按《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办理。

25、归侨、侨眷在职职工因私短期出境申请事假有何规定?

归侨、侨眷在职职工因私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根据实际需要由所在单位予以批准。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 

26、在境外因故需要延长假期,该如何办理续假手续?续假的期限有何规定?

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申请办理续假手续。续假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27、因私短期出境的事假如何计算?对因私短期出境到期未归者有何规定?

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计算。

超过假期(包括续假)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28、因私短期出境的假期工资是怎样规定的?

归侨、侨眷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假期工资按照职工所在单位的事假规定办理。

29、因私短期出境的旅费及境外医药费由谁承担?

因私短期出境的旅费及境外医药费均由本人自理。

30、归侨、侨眷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后,要求在境外定居的,该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去港澳的,不予办理手续;去国外的,应在假期内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离职手续。

31、归侨、侨眷在职职工申请出境定居,有何待遇?

不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辞职、解聘、终止劳动关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离职费及相关待遇,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结清应归属其本人的费用,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归侨、侨眷获准出境定居,出境前依法参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32、归侨、侨眷公务员申请出境定居,可否发给一次性离职费?

归侨、侨眷公务员申请出境定居,已获得定居国(地区)入境签证(签注)的,为其办理离职手续时,可以发给一次性离职费。

33、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期间是否准予办理退休手续?

归侨、侨眷职工符合退休条件,未办理退休手续前批准出境探亲,其退休手续原则上应在探亲假期满返回后由本人办理。对于在出境探亲期间取得了所在地定居权的,可以出具本人定居证明,委托亲友向本人原工作单位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34、华侨、外籍华人如何继承在中国境内的房产?

华侨、外籍华人继承在中国境内的房产,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如下手续:

1)须向居住国的公正机关申请办理证明申请人的职业、住址和与他(她)在中国遗留有房产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公证书。该公证书还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根据领事条约,两国互免认证的除外)。如果华侨或外籍华人在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办理的公证文书,须经该国外交部及与该国和我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申请人持上述经过认证的公证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书、遗嘱等到房地产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公证机关对有关证件审核后,认为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发给房屋继承权证明书。如果申请人不能亲自来中国办理继承事宜,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理人代办房产继承事宜时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代理人的姓名、住址、代理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盖章。委托书也应按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3)华侨、外籍华人因继承中国境内的房产发生纠纷时,可向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根据中国继承法的规定,华侨、外籍华人继承中国境内的房产,适用房地产所在地的法律,即适用中国法律。

35、如何继承境外遗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境外的遗产,动产适用于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于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你应首先了解遗产所在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领事官员可向你提供一般性的法律咨询;如你想获得全面详细的法律信息,应向当地律师了解,领事官员可协助推荐当地律师。

2)可亲自到遗产所在地自行办理有关手续,或委托律师、亲友代为办理。

3)办理继承手续前应根据要求在国内办妥有关公证文件,如:继承人出生证明书、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收养关系证明书以及授权委托书等。所办各种公证文件均需附上使用国接受的外文译文,并在办理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外交部授权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外事办公室的认证及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的认证后,将上述资料交给委托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中国驻外使领馆不能直接认证中国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4)取得遗产后,通常应向受委托人或律师支付一定的费用。

36、国际驾照能否在中国使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管理办法》,国家之间对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没有协议的,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并在境外连续居留六各月以上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交验居民身份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交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接受身体检查。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

2)持有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的外国(地区)人,可以分别申请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申请时应当履行下列手续: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交验护照等入境身份证件;交验居留证件(申请驾驶证居留期为一年以上,申请临时驾驶证居留期为二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交验外国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驾驶证或国际驾驶证;接受身体检查。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合格后,核发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

3)车辆管理所对符合规定的经考试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道路驾驶合格后,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或临时驾驶证,可在全国范围内通用。驾驶经历3年以上的,免道路驾驶考试。申请驾驶证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7、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在哪些机关?         

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38、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在何地办理结婚登记?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39、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出具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1)、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4)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40、哪些情形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结婚?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4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在何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42、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办理离婚登记的,应当出具哪些证件和证明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内地居民应当出具:(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应当出具:

1)本人的结婚证;

2)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43、哪些情形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4、通过何种途径可以了解更多涉侨政策、法律法规?

答:(1)登陆 “芜湖侨联网” http://ql.wh.cn/

2)咨询电话:0553-3845052

3)芜湖市政通路66B10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