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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公布公共服务清单(2019年本)的通告

日期:2019-08-29 16:15:09浏览次数:34217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芜湖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公布公共服务清单(2019年本)的通告

 

我单位公共服务清单(2019年本)经市政府审定,现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监督电话:0553--3845052


芜湖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共同实施)机构
1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服务1.《中国侨联章程》:第四条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侨务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实施;加强对归侨、侨眷的法制宣传教育;为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提供政策咨询和法律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经济困难的归侨、侨眷,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3.《中国侨联贯彻<信访条例>实施办法》:第四章信访受理第十一条  信访人直接向侨联提出的信访事项,侨联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信访条例》规定并属于侨联法定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信访人的姓名(单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办公室
市侨办
2依法管理、使用、保护海外人士和单位捐赠的财物1.《中国侨联章程》《中国侨联章程》:第七章资产第三十七条 侨联支持包括国家拨给的动产和不动产、侨联接受海内外人士和单位捐赠的财物、侨联在所属企事业拥有的资产。各级侨联应当依法管理、使用、保护所拥有的资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未经批准,不得任意调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归侨、侨眷境外亲友向境内捐赠财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可以协助办理有关入境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并依法对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办公室
市国资委

          

 

 

                    芜湖市归国华侨联合会

                          2019年8月29日